2022-12-16
12月7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新十條”)。讓我們來一起看看“新十條”對比11月11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優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學精準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二十條”)有哪些新變化。
“新十條”
一是科學精準劃分風險區域。按樓棟、單元、樓層、住戶劃定高風險區,不得隨意擴大到小區、社區和街道(鄉鎮)等區域。不得采取各種形式的臨時封控。
“二十條”
二(四)將風險區由“高、中、低”三類調整為“高、低”兩類,最大限度減少管控人員。原則上將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動頻繁且疫情傳播風險較高的工作地和活動地等區域劃定為高風險區,高風險區一般以單元、樓棟為單位劃定,不得隨意擴大;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的其他地區劃定為低風險區。高風險區連續5天未發現新增感染者,降為低風險區。符合解封條件的高風險區要及時解封。
三(二)關于風險區域劃定。各地在疫情發生后,要及時劃定高風險區并對外發布。一般以單元、樓棟為單位劃定高風險區,在疫情傳播風險不明確或存在廣泛社區傳播的情況下,可適度擴大高風險區劃定范圍。
“新十條”
二是進一步優化核酸檢測。不按行政區域開展全員核酸檢測,進一步縮小核酸檢測范圍、減少頻次。根據防疫工作需要,可開展抗原檢測。對高風險崗位從業人員和高風險區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核酸檢測,其他人員愿檢盡檢。除養老院、福利院、醫療機構、托幼機構、中小學等特殊場所外,不要求提供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不查驗健康碼。重要機關、大型企業及一些特定場所可由屬地自行確定防控措施。不再對跨地區流動人員查驗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和健康碼,不再開展落地檢。
“二十條”
二(六)沒有發生疫情的地區嚴格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確定的范圍對風險崗位、重點人員開展核酸檢測,不得擴大核酸檢測范圍。一般不按行政區域開展全員核酸檢測,只在感染來源和傳播鏈條不清、社區傳播時間較長等疫情底數不清時開展。制定規范核酸檢測的具體實施辦法,重申和細化有關要求,糾正“一天兩檢”、“一天三檢”等不科學做法。
“新十條”
三是優化調整隔離方式。感染者要科學分類收治,具備居家隔離條件的無癥狀感染者和輕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離,也可自愿選擇集中隔離收治。居家隔離期間加強健康監測,隔離第6、7天連續2次核酸檢測Ct值≥35解除隔離,病情加重的及時轉定點醫院治療。具備居家隔離條件的密切接觸者采取5天居家隔離,也可自愿選擇集中隔離,第5天核酸檢測陰性后解除隔離。
“二十條”
二(一)對密切接觸者,將“7天集中隔離+3天居家健康監測”管理措施調整為“5天集中隔離+3天居家隔離”,期間賦碼管理、不得外出。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的第1、2、3、5天各開展1次核酸檢測,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第1、3天各開展1次核酸檢測。
二(二)及時準確判定密切接觸者,不再判定密接的密接。
二(三)將高風險區外溢人員“7天集中隔離”調整為“7天居家隔離”,期間賦碼管理、不得外出。在居家隔離第1、3、5、7天各開展1次核酸檢測。
二(五)對結束閉環作業的高風險崗位從業人員由“7天集中隔離或7天居家隔離”調整為“5天居家健康監測”,期間賦碼管理,第1、3、5天各開展1次核酸檢測,非必要不外出,確需外出的不前往人員密集公共場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一)關于風險人員管控。各地要嚴格做好集中隔離點的管理,避免隔離點交叉感染。指導具備居家隔離條件的人員在居家隔離期間嚴格落實有關要求,一旦檢出陽性,開展傳播風險研判并追蹤管理相關風險人員,防止疫情外溢;不具備居家隔離條件者仍實行集中隔離。要加強高風險崗位從業人員作業期間的閉環管理和個人防護,避免工作期間感染。指導高風險崗位從業人員居家健康監測期間嚴格落實有關要求,一旦檢出陽性,立即開展傳播風險研判并追蹤管理相關風險人員,防止疫情外溢。
“新十條”
四是落實高風險區“快封快解”。連續5天沒有新增感染者的高風險區,要及時解封。
“二十條”
二(四)將風險區由“高、中、低”三類調整為“高、低”兩類,最大限度減少管控人員。原則上將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動頻繁且疫情傳播風險較高的工作地和活動地等區域劃定為高風險區,高風險區一般以單元、樓棟為單位劃定,不得隨意擴大;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的其他地區劃定為低風險區。高風險區連續5天未發現新增感染者,降為低風險區。符合解封條件的高風險區要及時解封。
“新十條”
五是保障群眾基本購藥需求。各地藥店要正常運營,不得隨意關停。不得限制群眾線上線下購買退熱、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非處方藥物。
“二十條”
二(十三)加快新冠肺炎治療相關藥物儲備。做好供應儲備,滿足患者用藥需求,尤其是重癥高風險和老年患者治療需求。重視發揮中醫藥的獨特優勢,做好有效中醫藥方藥的儲備。加強急救藥品和醫療設備的儲備。
“新十條”
六是加快推進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種。各地要堅持應接盡接原則,聚焦提高60-79歲人群接種率、加快提升80歲及以上人群接種率,作出專項安排。通過設立老年人綠色通道、臨時接種點、流動接種車等措施,優化接種服務。要逐級開展接種禁忌判定的培訓,指導醫務人員科學判定接種禁忌。細化科普宣傳,發動全社會力量參與動員老年人接種,各地可采取激勵措施,調動老年人接種疫苗的積極性。
“二十條”
二(十二)有序推進新冠病毒疫苗接種。制定加快推進疫苗接種的方案,加快提高疫苗加強免疫接種覆蓋率,特別是老年人群加強免疫接種覆蓋率。加快開展具有廣譜保護作用的單價或多價疫苗研發,依法依規推進審批。
“新十條”
七是加強重點人群健康情況摸底及分類管理。發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網底”和家庭醫生健康“守門人”的作用,摸清轄區內患有心腦血管疾病、慢阻肺、糖尿病、慢性腎病、腫瘤、免疫功能缺陷等疾病的老年人及其新冠病毒疫苗接種情況,推進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二十條”
二(十四)強化重點機構、重點人群保護。摸清老年人、有基礎性疾病患者、孕產婦、血液透析患者等群體底數,制定健康安全保障方案。優化對養老院、精神專科醫院、福利院等脆弱人群集中場所的管理。
“新十條”
八是保障社會正常運轉和基本醫療服務。非高風險區不得限制人員流動,不得停工、停產、停業。將醫務人員、公安、交通物流、商超、保供、水電氣暖等保障基本醫療服務和社會正常運轉人員納入“白名單”管理,相關人員做好個人防護、疫苗接種和健康監測,保障正常醫療服務和基本生活物資、水電氣暖等供給,盡力維護正常生產工作秩序,及時解決群眾提出的急難愁盼問題,切實滿足疫情處置期間群眾基本生活需求。
“二十條”
二(十六)加大“一刀切”、層層加碼問題整治力度。地方黨委和政府要落實屬地責任,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防控政策,嚴禁隨意封校停課、停工停產、未經批準阻斷交通、隨意采取“靜默”管理、隨意封控、長時間不解封、隨意停診等各類層層加碼行為,加大通報、公開曝光力度,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嚴肅追責。發揮各級整治層層加碼問題工作專班作用,高效做好舉報線索收集轉辦,督促地方及時整改到位。衛生健康委、疾控局、教育部、交通運輸部等各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行業系統的督促指導,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實起到震懾作用。
“新十條”
九是強化涉疫安全保障。嚴禁以各種方式封堵消防通道、單元門、小區門,確保群眾看病就醫、緊急避險等外出渠道通暢。推動建立社區與專門醫療機構的對接機制,為獨居老人、未成年人、孕產婦、殘疾人、慢性病患者等提供就醫便利。強化對封控人員、患者和一線工作人員等的關心關愛和心理疏導。
“二十條”
二(十七)加強封控隔離人員服務保障。各地要建立生活物資保障工作專班,及時制定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封閉小區配送、區域聯保聯供等預案,做好重要民生商品儲備。全面摸排社區常住人口基礎信息,掌握空巢獨居老年人、困境兒童、孕產婦、基礎病患者等重點人員情況,建立重點人員清單、疫情期間需求清單。優化封閉區域終端配送,明確生活物資供應專門力量,在小區內劃出固定接收點,打通配送“最后一米”。指導社區與醫療機構、藥房等建立直通熱線,小區配備專車,做好服務銜接,嚴格落實首診負責制和急危重癥搶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診,保障居民治療、用藥等需求。做好封控隔離人員心理疏導,加大對老弱病殘等特殊群體的關心幫助力度,解決好人民群眾實際困難。
“新十條”
十是進一步優化學校疫情防控工作。各地各校要堅決落實科學精準防控要求,沒有疫情的學校要開展正常的線下教學活動,校園內超市、食堂、體育場館、圖書館等要正常開放。有疫情的學校要精準劃定風險區域,風險區域外仍要保證正常的教學、生活等秩序。
“二十條”
二(十八)優化校園疫情防控措施。完善校地協同機制,聯防聯控加強校園疫情應急處置保障,優先安排校園轉運隔離、核酸檢測、流調溯源、環境消毒、生活物資保障等工作,提升學校疫情應急處置能力,支持學校以快制快處置疫情。各地各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教育部門防控措施,堅決落實科學精準防控要求,不得加碼管控。教育部和各省級、地市級教育部門牽頭成立工作專班,逐一排查校園隨意封控、封控時間過長、長時間不開展線下教學、生活保障跟不上、師生員工家屬管控要求不一致等突出問題并督促整改,整治防控不力和過度防疫問題。各級教育部門設立投訴平臺和熱線電話,及時受理、轉辦和回應,建立“接訴即辦”機制,健全問題快速反應和解決反饋機制,及時推動解決師生急難愁盼問題。
“新十條”
在“新十條”中未提到以下防境外輸入、醫療資源建設、疫情早處置、企業和工業園區防疫、人員疏解5個方面內容,仍按原政策執行。
“二十條”
二(七)取消入境航班熔斷機制,并將登機前48小時內2次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調整為登機前48小時內1次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二(八)對于入境重要商務人員、體育團組等,“點對點”轉運至免隔離閉環管理區(“閉環泡泡”),開展商務、訓練、比賽等活動,期間賦碼管理,不可離開管理區。中方人員進入管理區前需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強免疫接種,完成工作后根據風險大小采取相應的隔離管理或健康監測措施。
二(九)明確入境人員陽性判定標準為核酸檢測Ct值<35,對解除集中隔離時核酸檢測Ct值35—40的人員進行風險評估,如為既往感染,居家隔離期間“三天兩檢”、賦碼管理、不得外出。
二(十)對入境人員,將“7天集中隔離+3天居家健康監測”調整為“5天集中隔離+3天居家隔離”,期間賦碼管理、不得外出。入境人員在第一入境點完成隔離后,目的地不得重復隔離。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的第1、2、3、5天各開展1次核酸檢測,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第1、3天各開展1次核酸檢測。
二(十一)加強醫療資源建設。制定分級分類診療方案、不同臨床嚴重程度感染者入院標準、各類醫療機構發生疫情和醫務人員感染處置方案,做好醫務人員全員培訓。做好住院床位和重癥床位準備,增加救治資源。
二(十五)落實“四早”要求,減少疫情規模和處置時間。各地要進一步健全疫情多渠道監測預警和多點觸發機制,面向跨省流動人員開展“落地檢”,發現感染者依法及時報告,第一時間做好流調和風險人員管控,嚴格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避免戰線擴大、時間延長,決不能等待觀望、各行其是。
二(十九)落實企業和工業園區防控措施。各地聯防聯控機制要成立專班,摸清轄區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企業和工業園區底數,“一企一策”“一園一策”制定疫情防控處置預案。落實企業和工業園區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建立從企業、園區管理層到車間班組、一線職工的疫情防控全員責任體系,細化全環節、全流程疫情防控臺賬。嚴格返崗人員涉疫風險核查,確認健康后方可返崗。加強對關鍵崗位、關鍵工序員工的生活、防疫和輪崗備崗保障,完善第三方外包人員管理辦法,嚴格社會面人員出入管理。發生疫情期間,要全力保障物流通暢,不得擅自要求事關產業鏈全局和涉及民生保供的重點企業停工停產,落實好“白名單”制度。
二(二十)分類有序做好滯留人員疏解。發生疫情的地方要及時精準劃定風險區域,對不在高風險區的外地人員,評估風險后允許其離開,避免發生滯留,返程途中做好防護。發生較多人員滯留的地方,要專門制定疏解方案,出發地與目的地加強信息溝通和協作配合,在有效防止疫情外溢的前提下穩妥安排,交通運輸、民航、國鐵等單位要積極給予交通運力保障。目的地要增強大局意識,不得拒絕接受滯留人員返回,并按照要求落實好返回人員防控措施,既要避免疫情外溢,也不得加碼管控。
三(三)關于外防輸入措施的調整。各地要做好集中隔離資源儲備,規范設置集中隔離點并嚴格實施管理。加強入境人員居家隔離期間的規范管理。對免隔離閉環管理區(“閉環泡泡”)內外方和中方人員嚴格落實閉環管理、個人防護、核酸檢測等要求,嚴防“破環”。對核酸檢測Ct值35—40的入境人員予以進一步甄別,24小時后再完成一次核酸檢測,如核酸檢測Ct值<35,立即轉運至定點醫院或方艙醫院隔離治療;如核酸檢測Ct值≥35,一般為既往感染,居家隔離期間“三天兩檢”、賦碼管理、不得外出。
10張表格看懂“新十條”
來源:央視新聞、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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